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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
发表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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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建设秩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7项许可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体量标准完全一致。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用地和规划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指标不一致、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同时,严格按照《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减少或附加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进行施工。

  省住建厅要求,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在建项目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罚。同时,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违规审批施工许可证的教训,夯实监管责任主体,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建筑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坚持“县()每季、市每半年、省每年”的常态化执法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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